国际环境条约程序制度的发展及其引发的新问题——以遵守控制程序的勃兴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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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鹏飞[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195-198,共4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国际环境条约不遵守情事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010SJD820015);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KCX20110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传统国际环境条约程序制度主要体现为争端解决制度。仅以争端解决制度保障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存在三个问题:缺乏针对性、实际效果差、强制力弱。近年来,以监督、控制条约的遵守为核心的遵守控制程序蓬勃发展。遵守控制程序的勃兴完善了国际环境条约的程序制度,但是它与争端解决制度可能发生冲突。两个程序互相协调的关键在于: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丙)项的规定为依据,争端解决程序将遵守控制程序的处理结果视为"当事国间关系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在解决争端时一并考虑。

关 键 词: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法 遵守控制程序 

分 类 号:D99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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