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农四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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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翠芳 李建梅 

机构地区:[1]新疆兵团农四师妇幼保健中心,835000

出  处:《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1年第34期327-327,共1页

摘  要:《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对于加强人口管理,强化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兵团自1998年7月1日起在全兵团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妇幼机构,医院产科,户籍登记部门,

关 键 词:《出生医学证明》 人口管理 新疆兵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儿童保健工作 出生人口素质 卫生行政部门 医学文书 

分 类 号:R172[医药卫生—妇幼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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