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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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玉祥[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商情》2011年第44期18-18,共1页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地方政府发债的模式由代理发展到了自行发行,这一方面会缓解地方政府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会使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更加透明化。但是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存在着监管困难和资金效率堪忧等问题。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自行发债 利弊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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