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司董事会秘书法律地位的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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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锋[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100088

出  处:《现代商业》2011年第33期270-271,共2页Modern Business

摘  要:董事会秘书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的公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普通公司职员发展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过程。我国法律对董事会秘书制度进行了移植,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现实中董事会秘书法律地位尴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移植的理想化与我国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之间产生了排斥。对此,本文拟从调整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价值取向、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推动董事会秘书专业化和职业化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保障我国董事会秘书的高管地位。

关 键 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规范功能 程序功能 

分 类 号:F279.56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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