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制度考量——以我国法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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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志浩[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大江周刊(论坛)》2012年第1期18-18,共1页

摘  要:公司是一种典型的法人。作为法人,公司当然享有权利能力(即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也正因为公司是法人,无自然人之自然实体,所以其权利能力在性质上应受限制:而法律出于政策上的考虑,也会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

关 键 词:权利能力 公司 考察对象 国法 考量 制度 法律资格 自然人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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