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毕业去工作 在校大学生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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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佩 

出  处:《法庭内外》2011年第12期33-34,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大学生为了应对就业压力,同时为提高自己的实践水平、工作能力和就业竞争力,通常会在最后一个学年通过学校介绍或者自己联系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在读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实习已成为定律和常规甚至纳入学校的培养计划或方案。但是,面对准大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其身份是在校大学生还是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对此进行调整。如果界定为劳动者,享受我国《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否则,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依照民事法律,给予实习或就业的学生与用人单位同等的法律保护,而实习或就业的大学生的工伤、劳动待遇(包括工资、试用期等的合法性)、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缴纳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关 键 词:在校大学生 准大学毕业生 实习单位 维权 就业压力 学校介绍 用人单位 法律关系 

分 类 号:F23-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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