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犯罪的行为甄别与取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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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以珍 陆佳 

机构地区:[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24期57-5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网络由于本身的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等特点,在为我们的生活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极易被掌握一定计算机技术的不法分子利用,危害个人以及国家的信息安全。本案被告人就是通过黑客技术,控制了55台傀儡机对目标服务器进行攻击,造成了网游公司经济受损、品牌价值下降。考虑到被告人只是出于炫耀网络技术,犯罪动机较单纯,且囿于目前有限的侦查手段及取证能力,对于其破坏目标服务器的后行为因无法计算准确的损失金额而难以满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结果要件,本案最终以被告人控制55台傀儡机的前行为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 键 词:网络安全 取证 行为 犯罪 计算机技术 不法分子 信息安全 黑客技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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