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由呼声迈向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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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惠[1] 张艳萍[1] 李晓雅[1] 武亚莉[1] 

机构地区:[1]《中国社区医师》编辑部

出  处:《中国社区医师》2011年第44期3-3,共1页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摘  要:卫生部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在1年时间内(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在天津市、沈阳市、长春市、厦门市、昆明市开展试点,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关 键 词:个体诊所 卫生部 天津 沈阳市 长春市 厦门市 昆明市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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