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及贿赂之范围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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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泽善[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92

出  处:《兰州学刊》2011年第12期61-70,共10页

摘  要: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社会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对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作用的正确发挥、公正运用不可或缺,公务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他人没有得到这种利益,但仍然要承受公务行为不正行使的后果,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同时,即便职务行为是公正行使的,与职务相关联的公务员如果收受贿赂,国民对公务的信赖感就会丧失,公务的正确行使就会受到损害或会产生这种危险。贿赂的范围应当包括与职务相关的非法报酬或不正当利益。即贿赂包括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等能够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有形、无形的利益。

关 键 词:保护法益 社会信赖 公正性 非物质性利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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