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水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难点与对策——从江苏省某县一起侵占水利工程用地案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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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晏浩纹 高向阳 王恒平[3] 陈洁[4] 左顺荣[4] 

机构地区:[1]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江苏南京210029 [2]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江苏泰州225300 [3]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江苏淮阴223005 [4]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洪泽223100

出  处:《水利发展研究》2011年第12期33-36,共4页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

摘  要:由于河道、湖泊的流域特点,许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了众多的河道、湖泊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且由省级人大制定水法规授权这些机构对在其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据水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但这些水法规往往与《水法》等水法律缺乏衔接,水法律的诸多规定无法适用。本文仅从一起侵占水利工程用地案说起,试图提出这些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关 键 词:水法规 授权组织 水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江苏省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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