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与审计质量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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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莹[1]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年第12期263-264,共2页

摘  要:美国于2002年7月底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法案规定:“对审计某发行证券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该所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已连续超过5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或复核负责,则该事务所提供上述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我国证监会早在1993年6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已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质量 文献综述 公开发行股票 证券公司 审计项目 审计业务 上市公司 

分 类 号:F239.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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