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性质  

The Nature of Supre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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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夏冰[1] 陈春梅[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745

出  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12期80-83,共4页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摘  要:法院是为了解决争议而设立的机构。最高法院作为各国最高司法机关有着相同或近似的性质,其地位和审级最高,审理对象侧重于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和法律意义的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终局效力。最高法院的职能又不仅仅局限于解决纠纷,其根据法的精神和目的适用法律,是一个制定公共政策的机构。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对于涉及重大政治结构和国家权力关系等问题应保持必要的克制。由于司法审查权的运用,其在制约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

关 键 词:最高法院 性质 司法权威 

分 类 号:D926.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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