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人身保险领域不适用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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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静波[1]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出  处:《克拉玛依学刊》2011年第6期33-37,共5页Journal of Karamay

基  金:新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QN0702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人身保险领域,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并不能实现避免赌博、防范道德风险的功能,也不足以实现保险利益原则所应有的规范功能。英美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所采用的法定主义规范方式不足以为我国所效仿。以同意主义替代保险利益原则,用个体自治的方式实现对公序良俗的维护,既符合私法自治理念,使个人的自由意志保有了最大的伸展空间,又具有确定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既能更好地防范道德风险,又为保险业务范围的拓展留有充分的余地,实乃明智之举。

关 键 词:保险利益原则 同意主义 公序良俗 道德风险 

分 类 号:D912.24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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