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和稀缺煤炭地方立法及启示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朱喜洋[1] 

机构地区:[1]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出  处:《能源政策研究》2011年第4期30-33,共4页Energy Policy Research

摘  要:作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资源储量相对稀少的不可再生性资源,特殊和稀缺煤炭历来受到重视。1996年《煤炭法》第28条规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提出,“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关 键 词:《煤炭法》 地方立法 保护性开发 国民经济 资源储量 可再生性 煤炭工业 国务院 

分 类 号:TD76[矿业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