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俗习惯在婚约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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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再芝[1] 俞志方[1] 彭颖[2] 

机构地区:[1]东华理工大学,江西抚州344000 [2]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理论导报》2011年第12期31-32,共2页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关于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分析"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号:FX0901

摘  要:在我国现行立法对婚约规定缺失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应尊重民俗习惯对婚约的认识,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并依据契约法原理和民俗习惯处理有关婚约案件。尤其在婚约当事人的认定、婚约违反的责任主体、彩礼返还、悔婚赔偿范围等方面充分尊重和参考民俗习惯,以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

关 键 词:婚约 民俗习惯 契约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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