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增值税协调与中国的增值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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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晓红[1] 曹意锟[1]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49-52,共4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广西大学"十一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中国-东盟法律制度研究"立项课题

摘  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亚洲新兴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该贸易区将有助于增加区内商品的跨境流动,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由于各国增值税制度差异的存在,增值税被重复征税的现象将会对各国之间的贸易构成障碍,增值税协调因此十分必要。但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增值税协调存在许多困难,且也不能完全模仿欧盟的增值税协调模式。我国可以主动调整改革增值税制度,以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增值税协调需要。

关 键 词:增值税 障碍 税收协调 改革 

分 类 号:D91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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