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经营者安全注意义务的确立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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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迎春[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2年第1期94-95,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经营者对在其服务场所内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和其他进入消费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要积极作为,应当履行警示充分、预防设施和安保人员齐全、救助及时和证据尽可能完好保全与提供的义务。当经营者违反安全注意义务,使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害,经营者被推定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责任的承担方式则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关 键 词:第三人侵权 经营者 安全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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