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累犯的内在结构与理论剖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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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98-104,共7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科学发展观与刑法改革研究"(CSL-D095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单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类型同样具有人身危险性,这是单位累犯成立的实质根据和解决单位累犯实践问题的基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变动,不能改变单位的整体性人格实体,只要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无根本性消减,单位累犯的成立就有正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整体性与刑罚承担的独立性,是理解单位累犯刑度条件以及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的关键。单位累犯之下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缓刑与假释适用,应当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的现实情形另行审慎判断。

关 键 词:单位累犯 人身危险性 理论剖析 现实问题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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