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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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姗[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2年第1期52-56,共5页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避税安排否认的法律构造研究>(批准号09SFB3029)

摘  要:社会保险费改税属于财税法制度的内部协调问题,源自排除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及其分配障碍的现实要求,理论依据在于公共物品理论、收入公平分配理论和统筹发展理论。社会保险费改税后,新税种的名称应选择社会保障税,性质应确立为特定目的税,类别应归属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法的核心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劳动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目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税率为比例税率,税收优惠以照顾性税收优惠为主。

关 键 词: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预算 预算平衡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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