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两个层次与法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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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存生[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3-9,共7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法律的人性基础研究"(项目号07SFB1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根源于人性。人性的自然层次与法无关;只有当人具有理性和生活于社会之中后,才产生了对"法"的需要,以协调人们之间的活动,理性也才使人有能力为自己立法,因为法是具有理性的人和谐交往的准则。正因如此,法所表达的主要是人的社会生活之道,这个道就是广义的道德,它的终极就是正义,即人与自然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然,这个道与自然之道并不是截然分离和对立的,而是在对后者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创制出来的,是人的思维着的理性为人所立的法。

关 键 词:人性 社会层次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B82-0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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