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农民集体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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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松[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12年第1期144-149,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09&ZD04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58条关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仅仅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应当在《物权法》第58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做补充规定,以明确集体所有权客体的专有性、客体存续性、不可分割性、支配限定性以及可以分配的客体。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制度在当前有利于制止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非法征收,有利于制止对集体土地的变相买卖,有利于制止对集体财产的不当处分,有利于制止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私分要求,有助于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有助于澄清关于集体所有权问题的一些争论。

关 键 词:集体所有权 客体制度 客体存续 客体限定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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