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上出卖他人之物法律效力分析——理论构成及对我国民事立法之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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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正璋[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12年第1期222-227,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无效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撤销。买方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买方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利人在出卖他人之物以后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其原先签订的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无权买卖合同,买方如为善意则可主张即时取得。善意购买人占有和用益购买的标的物如果受到侵扰或者追夺,出卖人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动产,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外,还适用时效取得。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涉及有效、无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善意取得、时效取得以及权利表见等多项制度,构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密的效力体系。

关 键 词:法国民法 出卖他人之物 债权意思主义 权利瑕疵担保 权利表见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5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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