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异与进化:美欧宪法解释模式的生成--兼论《香港基本法》解释模式的建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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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永伟[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43-50,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AFX017)

摘  要:解释主体和解释方法是宪法解释模式的两大组成要素,解释主体与解释方法之间不同的组成方式构成不同的解释模式。无论是美国的宪法解释模式,还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解释模式,都是在各自一般法律解释模式的基础上变异与进化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其解释模式也应由香港传统法律解释模式在"一国两制"体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经过变异与进化而生成,即其解释模式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原意主义"。

关 键 词:宪法 解释模式 解释主体 解释方法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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