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要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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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昊[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102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24期69-70,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刘某系北京凯丝潞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2008年,刘某之子王某面临找工作,遂与张某说起此事,张某称其在部队工作时的老领导周某现时任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看能否帮忙。

关 键 词: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要件 城管监察大队 公司负责人 2008年 有限责任 公司员工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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