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使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者逃逸应如何处罚——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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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娜[1] 

机构地区:[1]蓟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期87-87,9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当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出现时,往往对指使逃逸者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即使被害人不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应因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破坏肇事现场证据,妄图帮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而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毁灭证据罪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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