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一刀切”的司法解释还是要类型化的判例制度——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批评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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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佳慧[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1期81-87,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教育部一般课题(项目批准号:10YJC820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与之前的规则相比,《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改变了离婚诉讼中出资方父母无言时默认产权的配置方式,是一条看似仅涉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界定但实则涉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并进而影响到审判公平能否实现的"新法"。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离婚诉讼千差万别,该条具备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又具有溯及既往的司法效力,因此,与类型化的判例制度相比,当前这种"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很可能既不公平,又很难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目标。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先例制度 溯及力 审判公平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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