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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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国喆[1] 段鲁艺[2] 

机构地区:[1]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26-31,共6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批准号:09BFX0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摘  要:精神利益是人的精神需求与其供给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对物财产价值的重视,传统民法忽视了对物所蕴含的精神利益的关注。物当中包含有精神利益,这是对人类认识史、特定情形进行考量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因此特定的物受到损害时,其权利主体应该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使这类损害赔偿更加便捷与明晰,同时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可以将负载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区分为五类。

关 键 词:精神利益 特定物 精神损害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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