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之检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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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学贤[1] 雷娟[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浙江学刊》2012年第1期117-123,共7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2009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若干问题研究>(09SJB82002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三年多来,对作为灵魂和核心的立法目的,学界尚缺乏应有的检视。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我们发现其存在着权利界定不清、功能与目的不分以及表述不明等不足。应当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信息权以及信息公开请求权作为核心立法目的,在此指导下重新设计具体规则,以弥补条例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弊端,并为最终制定信息公开法提供思路。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立法目的 检讨 重构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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