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的再完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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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俊[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期90-92,共3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10AFX010)成果之一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在中国日益增多的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正在弱化,并没有完全发挥其所应承担的社会功能。人民调解不能适应解决社会纠纷需要的直接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体现为调解组织体系的僵化、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调解保障工作的落后、调解程序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等,而根本原因则是人民调解的体制性障碍。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具有浓厚的法律编纂性质,保守有余,创新不足。传统的人民调解不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制定、实施而实现根本性的变革。人民调解不应向行政化方向发展,其发展趋势应是高度的社会化和完全的自治性。除了体制变革,人民调解制度还需要借鉴一些成熟的调解规则从而使这一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关 键 词: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调解法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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