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贷款风险透视及对策——基于对安徽蚌埠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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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永良 

机构地区:[1]安徽蚌埠银监分局

出  处:《中国农村金融》2011年第24期42-43,共2页China Rural Financ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安徽蚌埠银监分局通过对辖内A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B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专项调研发现,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在以变相形式违规发放关联人贷款的问题,本文就其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 键 词:农村合作银行 中小金融机构 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安徽 

分 类 号:F832.3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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