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兼评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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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紫星[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5期183-185,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及国际条约义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从该条的社会效果来看,虽然这次修改并不会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未来制度变迁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却存在着立法技术的欠缺与遗憾之处。

关 键 词:著作权法的修改 伯尔尼公约 TRIPS协议 自动保护 法律制度变迁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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