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核心卡特尔条款的垄断协议可径行认定无效——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飞轮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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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舜隆[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12年第1期16-21,共6页

摘  要:横向价格固定垄断协议(即价格卡特尔)、划分销售市场协议、划分销售对象(即客户)协议、联合抵制协议以及纵向价格固定垄断协议(即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等垄断协议被认为是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的核心卡特尔。协议中存在核心卡特尔条款时,无须再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无须再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经济分析,可径行认定为不得豁免的垄断协议。

关 键 词:价格卡特尔 垄断协议 公司合作 合同纠纷案 有限 建材 南通 苏州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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