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分案及优先权处理方式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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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锋祥[1] 叶卫华[1] 程茜[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出  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年第12期85-88,共4页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关 键 词:专利法 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部门 国务院 申请人 说明书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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