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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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巧玲[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4期20-21,共2页

摘  要: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是民法的两大重要制度,且二者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但此处的无权处分仅指狭义上的,即无处分权的人转让他人财产的合同行为,且该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本身是合法的合同。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效力也不能一概而论其是有效、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而应该区分受让人的善意和恶意等视情况而定,且当合同效力因不同情况而不同时,对应的与善意取得的关系也不相同。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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