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利用公证手段规制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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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世华 

机构地区:[1]青海省西宁市恒源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1年第12期32-32,共1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此。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称之为格式合同。应当肯定.尽管在立法体系上没有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只是将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纳入合同法总则部分“合同的订立”一章中.但格式合同制度是在根据我国国情、广泛参考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归纳制定出来的,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大进步。

关 键 词:格式合同制度 规制 公证 利用 《合同法》 消费者保护 合同法总则 重复使用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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