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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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前前[1] 范海宝[1] 曹长宇[2]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271000 [2]济宁市公安局,266510

出  处:《知识经济》2011年第23期18-19,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基  金: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学院创新基金项目成果;项目编号为YCA110367

摘  要: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如环境信息权尚未得到确认、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较少、获取门槛较高范围较窄,救济机制和赔偿机制不完善等。作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有明确环境信息权,从立法层次上确立其地位: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同时降低获取环境信息的要求: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

关 键 词:环境信息权 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公益诉讼 国家赔偿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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