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犯罪的立法完善探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基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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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书琴[1]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2期39-43,共5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5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科研项目资助(项目号:1010-56W108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规定做出了重要修改。一是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进一步减少了死刑的罪名;二是新增了两个罪名: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这"两减两增"体现了国家依据犯罪态势及时调整刑事法律以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标和宗旨。但囿于立法技术所限或立法时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修订未能穷尽目前刑事法律规范规制发票犯罪的不足。因此在今后的法律修订中可以从立法的前瞻性、立法技术的提升以及处罚的力度等角度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发票犯罪 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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