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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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颖[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31-44,共1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失去诉讼资格,债权人代位诉讼应当中止。与此相对,关于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如何处理,日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司法界与学术界存在各种争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表诉讼,其不以公司具有诉讼资格为前提,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代表诉讼仍有适用的余地。考虑到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以及管理人追究高管人员责任的消极态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学理对此问题并无太多关注,日本司法界的实践、学术界的讨论可为我们提供参考。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破产重整程序 管理人 股东 日本法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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