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方式下诈骗罪的非纯正数额犯趋势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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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新承[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3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45-51,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其构成必须以犯罪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支付方式下愈演愈烈的电信诈骗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突破了诈骗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规定,明确根据特定非数额情节亦可定罪量刑。而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小额诈骗与电信诈骗具有相似特征,也面临同样的侦查、证明等困境。立法机关应顺应预防、惩治新型诈骗犯罪的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第266条,正式赋予非数额情节独立定罪量刑的法律地位。

关 键 词:电子支付 诈骗罪 非纯正数额犯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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