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破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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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鹰[1] 

机构地区:[1]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出  处:《浙江经济》2012年第1期7-7,共1页Zhejiang Economy

摘  要:当地方政府在现行体制下难以通过税收权等权利来获得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时,就应当赋予其必要的举债权 不久前,酝酿多时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终见眉目。经国家批准,浙江省2011年将试点自行发行80亿元地方债(其中计划单列市宁波13亿元),全额用于市县。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浙江省地方政府债券3年期和5年期各占全年债券规模的50%。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用于完成在建项目,严格控制用于新上项目。

关 键 词:地方政府债券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计划单列市 公共产品 国家批准 利息所得 在建项目 

分 类 号:F812.5[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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