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立法权解构与规制竞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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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忠[1] 程启智[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理论月刊》2012年第2期94-97,共4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67311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创新培育基金:我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管制均衡研究

摘  要:职业健康安全管制的立法权分为归属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与归属行政机关的剩余立法权两类,前者是对立法机关专属性、稳固性法律创制功能的发挥,而后者则是对管制机构专业性、灵活性行政功能的发挥。世界各个国家基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势的差异,不同程度地采取通过"授权"或"收权"的形式使两者之间部分地发生立法权限的转移和立法权之间的相互竞合。文章从立法权解构的角度分析了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立法规制类型及规制权力的竞合关系,并以此为分析框架探讨了中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规制的机制缺陷与规制效率等问题。文章结论认为要解决立法规制的效率问题,必须对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立法权进行重新解构,并着重提升不同规制立法权之间的协作竞合效率。

关 键 词:权力解构 专属立法权 剩余立法权 规制竞合 

分 类 号:D922.5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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