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基于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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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东菊[1] 

机构地区:[1]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32

出  处:《理论月刊》2012年第2期134-136,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10YJA820098)

摘  要: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我国已有的地方立法规定不明确。根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不同关系,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当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不一致时,应由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替代责任,志愿者组织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志愿者对造成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关 键 词: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 志愿服务委托人 侵权责任 

分 类 号:D923.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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