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的制度设计及其局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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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正峰[1]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出  处:《高教探索》2012年第1期105-109,共5页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9YJC880065)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民国建立后,中央政府以代议制民主为制度依据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确立了由教授们选出的有限代表与行政领导人员组成的评议会或校务会议为决策机构的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但是,由于法令中没有明确教授代表的人数,从而无法确保其在评议会或校务会议中的主导权。至于当时有些大学建立的校级教授会,也仅仅是作为评议会或校务会议的附属机构而不是最高决策机构。因此,我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设计无法真正实现教授治校。

关 键 词:教授治校 制度设计 局限 

分 类 号:G647[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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