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途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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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军书[1] 李茂[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77-79,共3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河南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支持课题(11174)

摘  要: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地位与两面性决定了对其必须进行法律监管。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管主体缺位、监管客体模糊、监管手段单一等,若不尽快改善民间金融监管的窘迫状况,势必会阻碍农村经济与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从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从坚持"适当监管与放松管制"理念、完善民间金融法律规范、实现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客体差异化等方面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关 键 词:农村民间金融 法律监管 途径 

分 类 号:F830.6[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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