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委会,政府不作为成被告——谈政府物业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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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安成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1年第4期66-67,共2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案情简介 丁某、朱某均系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某小区二期的业主,在该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鉴于建设单位未向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2005年至2006年,丁某、朱某及其他200余位业主多次共同向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2006年4月4日,

关 键 词:服务职责 房屋土地管理局 业委会 不作为 政府 业主大会 物业 被告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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