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云南铜矿开采中“底本银”制度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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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德泰[1] 

机构地区:[1]天水师范学院历史系,741001

出  处:《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3期38-40,共3页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基  金: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前期钱币制度形态研究"(批准号:07XZS005;项目类别为西部项目)成果

摘  要:清代云南铜矿"底本银"制度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由云南巡抚刘藻奏请实行。实行之初仅限于汤丹、大水、碌碌三矿。政府根据各厂的生产规模,预先借给各厂一个季度生产所需银两。乾隆三十六年,清政府将"底本银"制度扩大到云南各铜厂,预借"底本银"数量由原来的一季度减少为二个月,所借"底本银"按40个月扣收还清。

关 键 词:清代 云南铜矿 “底本银” 

分 类 号: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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