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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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桂红[1] 

机构地区:[1]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出  处:《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3期69-71,共3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摘  要: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无论是理论意义还是实践价值都极为重要。以国家职权主义为起点,是我国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定位缺陷,既与破产管理人保持中立性的理念产生冲突,又与保障其独立性的实践不符。为此,应以信托理论为基础,明确赋予破产管理人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化的基本特征并在法律制度中予以体现。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法律地位 信托理论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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