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集体谈判权的价值与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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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精振[1] 

机构地区:[1]沈阳大学政法学院,110041

出  处:《农业经济》2012年第1期83-84,共2页

摘  要: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而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能够在一个较平等的情况下订立雇佣条件,以保障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劳方应有的权益。而集体谈判权就是一些国家及地区赋予劳工的一种权利。市场经济条件下,赋予农民工为代表的劳动者集体谈判权是保障农民工利益的有利武器。

关 键 词:集体谈判权 工会组织 劳资关系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4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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