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强制猥亵不应以性接触为必要条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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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敏[1] 彭丽娜 

机构地区:[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430079 [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2014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期50-51,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陈某以"小帅"的网名在某交友论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使19岁女生李某加其为QQ好友。通过网络聊天,陈某得知了李某曾与男友发生性关系的个人隐私。随后,陈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以向李某父母及老师揭露其隐私相威胁,

关 键 词:强制猥亵 个人隐私 招聘信息 网络聊天 性关系 案情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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