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人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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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向东[1] 

机构地区:[1]中共唐山市委党校

出  处:《人大研究》2012年第2期27-28,共2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通过人大立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有利于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增强其可操作性。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人大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效力 可操作性 知情权 强制性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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